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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黎明与薛袁鸣、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黎明,薛袁鸣,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刘黎明,男。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袁鸣,男。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黎明诉被告薛袁鸣、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黎明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窦本发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难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