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黎明与薛袁鸣、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黎明,薛袁鸣,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刘黎明,男。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袁鸣,男。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黎明诉被告薛袁鸣、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黎明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窦本发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难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