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易某某(又名易XX),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