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刑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朱安杨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二审(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刑终字第319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绍越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某某代理审判员 李 某代理审判员 翟某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