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541号申请人陕西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石家街甲字6号中企钢贸城北排201室。法定代表人阮华照,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陕西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垫资费、加价款及损失合计2349956.38元及违约金2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陕西鸿翔建材有限公司2029426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