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忠淇与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005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卢巷村。被告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迎宾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相某某,大队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戚 宇代理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周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