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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7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同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正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同祥,郝正华,曾益芬,郝正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765-1号申请执行人:杨同祥。被执行人:郝正华。被执行人:曾益芬。被执行人:郝正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正蓉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茨梨村自建门市142.04M2,住宅364.28M2(产权证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珙村证第18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珙集用(2000)字第1198号,他项权证号:宜房他证珙县字第20120002**号),依法处置,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吴明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