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字第5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冯明科与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科,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521-4号申请执行人冯明科,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被执行人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5000-5。法定代表人邬发高,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冯明科申请执行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西大街分理处的存款18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西大街分理处银行存款185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在上述帐户的存款187710.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