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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荆小岭与荆海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小岭,荆海军,郑王栓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荆小岭。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大公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海军。第三人郑王栓(曾用用郑小三)。原告荆小岭诉被告荆海军、第三人荆王栓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小岭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小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小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荆小岭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荆小岭。审 判 长  王 昊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亚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