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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29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泽峰,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