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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仲审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33号申请人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倪培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委托代理人姚丽娟。被申请人徐斌。委托代理人章俐俐,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南京苏宁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苏宁物业公司不服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鼓劳仲案字(2013)第329号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徐斌在仲裁阶段诉称:2010年3月3日进入苏宁物业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3日至2014年3月2日。工作地点南京市浦口区威尼斯水城1、2、3街区的1号中心门岗收费,上班时间为三班倒,每月平均工资为2400元。2013年2月17日晚,其与公司同事下班后在部门领班家聚餐,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外伤。2013年2月17日和2013年3月18日,医院两次给其出具休息壹个月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期至2013年4月17日。第二次病假证明交给单位时,单位拒绝承认,并一直拖欠工资未付。2013年4月13日,徐斌收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且单位既未遵守法定程序解除合同,也未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1、支付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4月17日拖欠的病假工资4717元;2、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24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00元。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鼓劳仲案字(2013)第329号仲裁裁决:一、苏宁物业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徐斌支付病假工资1310元;二、苏宁物业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徐斌支付病赔偿金15673元;三、驳回徐斌的其他仲裁请求。苏宁物业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称:徐斌违法乱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斌涉嫌故意伤害已由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其行为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规定第十二条并未区分发生在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且会餐是公司安排的,应当视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范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行政机关的处罚并不矛盾,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处理后,同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构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徐斌辩称:发生纠纷时的会餐系部门领班个人请客,非公司安排的聚会,与公司的行为无关。申请人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法律规定支付拖欠的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并且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事实。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法律规范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实施劳动法律规范的必要手段,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实现劳动过程中的自治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现有证据表明苏宁物业公司的《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组织员工学习,因此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徐斌涉嫌故意伤害的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符合苏宁物业公司《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条件,对其申请撤销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鼓劳仲案字(2013)第329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宁物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代理审判员 王 熠代理审判员 张梦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