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二小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果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果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小额字第00013号原告:安徽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被告:丁果阳,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果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