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九星化工有限公司与秦立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九星化工有限公司,秦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九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玉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中,市民。被执行人秦立国,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25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秦立国支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九星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元。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2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