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胡波与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678号原告:胡波。委托代理人:潘永明,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东路2889号6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陆军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占俏燕、潘晓方,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波与被告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波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撤回对被告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73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胡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昂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