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子城与李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城,李克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73号原告赵子城,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克义,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城诉被告李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赵子城负担。审 判 长 梁海彬审 判 员 梁玉娟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敖绮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