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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大从与张宝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大从,张宝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736号原告华大从,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国际、王闯,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国,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大从与被告张宝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待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明确后合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大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华大从负担。审 判 长  侯中淮审 判 员  丁 迅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