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娟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王娟委托代理人郑旭伊被告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3年10月28日以被告张静找不到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娟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退付原告王娟775元。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