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海书与赵海青、赵海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书,赵海清,赵海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赵海书,又名赵海涛。委托代理人田玉玲,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清,又名赵海青,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被告赵海卫,男,1970年2月1日出生。原告赵海书与被告赵海青、赵海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赵海青为长,赵海卫为三,原告排行老四。原告母亲申保珍有房屋十二间,原告母亲于1996年去世,去世时将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给了原告,并说老大、老三不尽赡养义务,这房子归原告和二哥赵海滨所有。被告赵海青于1994年建了新房搬了出去,2010年被告赵海卫也建了新房搬了出去。2013年原告准备去翻盖老家时,二被告却拿出分单,分单约定,被告赵海青分东、西屋南头各两间,被告赵海卫分南屋四间,原告二哥赵海滨分东、西屋北头各两间,由于原告没有分到房子,原告的三个哥哥每人补偿原告1000元,另建新房。给付时间是1994年2月5日前给付500元,1994年5月31日前给付500元,分单约定,如超期一天,每天罚款100元给原告。分单上是原告的母亲代原告捺了手印。原告找二哥赵海滨要钱,赵海滨给了钱,二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要求:1、二被告按分单约定,每人给付原告建房款1000元,违约金每人73000元,共计148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赵海青、赵海卫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兄弟四人,老大赵海青,老二赵海滨,老三赵海卫、老四赵海书(涛)。1994年1月25日四兄弟签订了一份分单,分单主要内容为:“海青分东屋南两间,西屋南两间;海滨分东屋北两间,西屋北两间;海卫分南屋四间,东头过道归和出路;海涛因无屋,海青,海滨、海卫各人付出壹仟元人民币帮助海涛建房。付款时间,第一次1994年2月5日前每人付伍佰元整,第二次,1994年5月31日前付清伍佰元整。如按期不兑现者,超期一天罚款壹佰元整付给海涛。院中树木归母亲所有。各自分门,另立主业,空口无凭,立分单为证,一式四份,公元一九九四年元月25日,立分单人海青、海滨、海卫、海涛。”原告称,当时母亲在世时说,老大、老三不尽赡养义务,房子给了原告和海滨,并将土地使用证给付原告。2013年原告翻盖房屋时,二被告不让原告翻盖,拿出了该分单。原告才知道分单一事,认可其签字是母亲代签。事后,经人调解此事未果。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分单一份予以证实,经庭审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四兄弟分家时,签订了分家协议,原告的签字系原告母亲代签,原告认可,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分单应认定为有效协议。二被告未按分单所规定义务给付原告金钱,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天给付违约金100元,双方虽然在分单中规定超期一天罚款100元,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因此,本院应酌情予以认定,二被告每人给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过高部分违约金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海清给付原告赵海书建房补偿款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199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0000元,共计31000元;被告赵海卫给付原告赵海书建房补偿款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199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0000元,共计31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负担1006元,由被告赵海青负担1130元,被告赵海卫负担1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静审 判 员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田树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