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法财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沈德胜、廖纯生、洪江市隆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沈德胜,廖纯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财保字第1号申请人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沈德胜,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洪江市隆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廖纯生,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洪江市隆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德胜、廖纯生、洪江市隆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因于2013年4月29日签订的《收购合同》等所引起的(2013)京仲案字第0917号仲裁案件后,于2013年10月28日将申请人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沈德胜、廖纯生在洪江市隆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20%、10%的股份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在洪江市隆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70%股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之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沈德胜在洪江市隆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20%股份;二、查封被申请人廖纯生在洪江市隆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10%股份;三、查封申请人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洪江市隆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70%股份。上述所查封的股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查封期间均不得对股份进行变更、转让、抵押或设立其他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勇审 判 员 杨 斌人民陪审员 粟焕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莫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