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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雨与被告杨军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雨,杨军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843号原告王志雨,男,汉族,1991年5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后漳消村1组,身份证号410901199105181534。委托代理人靳永光,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八公桥镇北靳占村1号,身份证号410928198607154558。被告杨军锋,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办事处五甲户村1组,身份证号41090119800830003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7943526-9。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晓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雨与被告杨军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逯瑞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