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宁民诉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林与被告张元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林,张元柱、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诉保字第28号原告王海林。被告张元柱、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江宁民诉保字第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的查封。审 判 员  孙晓旻人民陪审员  吴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立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