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德民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桥与被告庄振成、张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桥,庄振成,张小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416号原告李金桥,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庄振成,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小倩,女,成年,汉族,尤溪县人,现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桥与被告庄振成、张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金桥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