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邝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邝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小娟,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邝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凤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