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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邝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邝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小娟,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邝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凤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