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国勤与周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勤,周华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48号原告黄国勤。委托代理人许国荣、赵爱宝。被告周华通。委托代理人方顺坤、郑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勤与被告周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勤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黄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