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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国勤与周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勤,周华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48号原告黄国勤。委托代理人许国荣、赵爱宝。被告周华通。委托代理人方顺坤、郑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勤与被告周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勤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黄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