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太原置业有限公司与贾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绿地集团太原置业有限公司,贾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45号原告绿地集团太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郝庄镇店坡村。法定代表人田波,总经理。被告贾玲,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太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查封被告购买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半山路一号半山国际花园(一期)第89幢1单元XX号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绿地集团太原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贾玲购买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半山路一号半山国际花园(一期)第89幢1单元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