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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7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鸿鸣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鸿鸣,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07374号原告马鸿鸣,女,1952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亚平(马鸿鸣之夫),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李天博,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5134966-8),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568号。法定代表人高广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何艺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鸿鸣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立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鸿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亚平、李天博,被告高立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何艺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马鸿鸣诉称:马鸿鸣系丰台区高立庄村村民。2000年1月25日承包本���2亩土地用于种植果树。马鸿鸣在承包土地后,即在承包土地上种植160棵果树。2010年高立庄村委会发放通知,无故要求收回马鸿鸣承包土地,但拒绝按照国家法律及北京市有关标准进行补偿。马鸿鸣承包地内所种植的果树,经过多年的管理经营,现已进入盛果期,正是生产经济效益的最佳时期,被告无故收回原告承包土地,虽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我行我素。2013年4月8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土地上160棵冬枣树、所有的香椿树及蔬菜全部推平。无奈,马鸿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立庄村委会:1、支付冬枣树补偿款320000元;2、支付枣果钱288000元;3、支付香椿树补偿款50000元;4、支付青苗补偿费50000元;5、支付铁丝、柱子围墙补偿费1000元;6、支付四间工具房补偿费18000元;7、支付征地补偿款291200元;8、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高立庄村委会���称:1、高立庄村在2004年依据市区政府相关规定,完成了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改制,土地全部流转到村里,不再由个人承包。村里采取确权确股的方式对全村的全部集体土地按全村人口进行了量化,每人享有1.073亩土地的股权,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全部土地由村集体统一规划使用,各农户不再单独享有土地使用权。2、根据《高立庄村经济合作社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办法》规定,土地承包户一律不准在耕地上种植树木(花卉除外),不准在耕地上建设房屋,不按规定种植的,如需规划用地,集体一律不做赔偿。马鸿鸣种植果树违反了规定,集体不做赔偿。3、根据2006年3月15日《高立庄村关于新村建设占地补偿办法》、2008年1月19日《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为推进绿化隔离带地区各项建设解决滞留户问题的决议》、2010年3月1日《高立庄村收回集体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高立庄村党总支、高立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高立庄投资管理公司及股东(村民)代表大会共同通过的补偿标准是:陆地作物苗木、花卉按2.8万元1亩计算。4、马鸿鸣分文不交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下,私自占用集体土地长达多年,期间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故不同意马鸿鸣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5日,马鸿鸣与高立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附在《高丽庄村经济合作社关于加强对土地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办法”)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管理办法”规定:一、本村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未经集体同意,任何承包户无权对土地进行出租或转让,承包户只有使用权、耕种权,因土地过多,耕种有困难,可把土地上交给集体,集体另做安排。二、对现有的土地承包户,按实际种植面积重新丈量,核实面积,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承包户劳动力变化情况对合同每年修订一次,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对承包面积进行必要调整,地上的生产资料,自己调整、安排,集体不给赔偿。三、对社员承包的土地,每亩每年收取水电费、农业税、机井维修费300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费,实际每亩约500元)。集体对把地耕种好的,群众认可的,在农业劳动的劳动力每人每年补贴500元。四、现已退休的老人,在有劳动能力的前提下,确实在地里劳动的,每人可免费耕种1亩土地,超出部分收取土地使用费,退休老人不在享受补贴。五、劳动关系不在本村、而户口在本村的土地承包户收取土地使用费,不返还补贴。年满18周岁的毕业学生和新结婚的劳动力(有正式户口)家里有承包地的,本人也确实在地里种地的,按劳动时间返给补贴。六、土地承包户,一律不准在耕地上种植树木(注:花卉除外)不准���耕地上私自建房,不按规定种植的,如规划需用地,集体一律不做赔偿,影响邻近耕种户,集体有权进行处理。七、根据花乡人民政府99年10月19日文件精神,外地人禁止在本村养猪、养牛、养羊,本村人搞养殖业,必须经上级审批,办理合法手续后,可以养殖,不符合文件精神的99年底清除干净。八、每年元月上旬,土地承包户必须到东西村民小组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交纳土地使用费,领取劳动力补贴,根据承包户对土地的种植情况对土地进行调整,不签订合同无效。九、土地承包户和其它行业,如需雇佣临时工和季节工的用户,带领所雇人员带有效证件到村委会登记备案,不准雇佣长期工。十、所有土地承包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如违反规定,一律给予处理,必要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程序办理。“土地管理办法”后附《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户主姓名:马洪明(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上认可应为“马鸿鸣”),劳动力:马洪明,土地坐落:铁北龙沟南,土地面积:2.24亩,承包户签章:马洪明,2000年元月25日。后面2001年、2002年未进行签章。合同签订后,高立庄村委会将约定土地交付给马鸿鸣承包使用。马鸿鸣于2002年在土地上种植了冬枣树等。2004年9月28日,高立庄村委会出台《高立庄村关于土地确权和流转工作方案》,进行了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采取确权股的方法,对全村集体土地进行量化,人均拥有农用地1.073亩,即每个人享受1.073亩土地的股权,设股份为5股,待股份制改制资产量化时,按年股确定的金额再将土地股折合成现有金额,将此金额并入到户籍股。村现有村民承包地1062.15亩,由352户农户耕种,未改制前可暂时耕种,改制后,根据合作制章程向集体流转,集体为其安排工作。2006年3月15日,高立庄村召开第六届第七次村民代表大会,对“土地流转征收补偿办法”、“自谋职业奖励补偿办法”、“关于增长老人退休金办法”和“高立庄村关于新村建设对占用地的承包户终止协议书”进行讨论、表决,其中通过的《高立庄村关于新村建设占地补偿办法》规定:陆地作物苗木、花卉按2.8万元1亩地计算;承包地内工具房按60元1平方米计算,违章房不计价,按作物面积计算。2007年8月6日,高立庄村制作了股权证,确认马鸿鸣户籍股资2520元8股,劳动贡献股资8820元28股,合计股资11340元,股数36股。股权证未发放给马鸿鸣。2009年,马鸿鸣按股权证确认的股份领取了股金分配360元。从高立庄村委会提交的2013年2月至5月退休费发放表可以证实,马鸿鸣领取了期间相应的退休费。2008年1月19日,高立庄村召开第七届第三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解决滞留户问题的决议》对不腾退所占集体土地的滞留户予以限期强制收回措施。2010年3月1日,高立庄村委会出台的《高立庄村土地流转占地补偿办法》重申按高立庄村第六届第七次村民代表大会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新村建设占地补偿办法执行。2011年6月28日,高立庄村党总支、高立庄村委会和北京高立庄投资管理公司联合出台《高立庄收回集体土地工作实施方案》,指出2004年开始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全村承包地在进行确权确股后,全部土地属村集体所有、使用,各农户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了统筹好全村土地利用,要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的管理使用,收回集体土地,并对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明确,补偿标准根据高立庄村第六届第七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村建设占地补偿办法进行。2011年8月1日,高立庄村委会发出“致高立庄全体村民的一封信”,提出“至今仍由村民占���的土地全部由村集体收回”,敦促村民“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占用土地上的人员及地上物进行及时清理,并将土地交回村集体”。2011年9月21日,高立庄村委会再次发出“通知”,将8月22日正式对全村的机井进行的改水改电工程,延长至2011年10月10日至15日之间进行,并要求村民对占用土地上的人员及地上物进行及时清理,并将土地交回村集体。马鸿鸣因不同意高立庄村委会的征地协议,一直未将土地交回村集体。在庭审中,马鸿鸣认可未交纳过土地使用费。上述事实,有马鸿鸣提供的《高丽庄村经济合作社关于加强对土地管理的办法》附《土地承包合同》、赵蔚然和黄桂香证言、《高立庄村关于新村建设占地补偿办法》、电话录音、照片、报案记录,高立庄村委会提供的《高丽庄村经济合作社关于加强对土地管理的办法》附《土地承包合同》、《高立庄村关于土地确权和流转工作方案》、《高立庄村关于新村建设占地补偿办法》、《解决滞留户问题的决议》、《高立庄村土地流转占地补偿办法》、“致高立庄全体村民的一封信”、《通知》、马鸿鸣股权证、2009年股金分配表、2013年2月-5月退休费领取表、第六届第七次村民代表大会议程及代表签到表、第七届第三次村民代表大会议程及代表签到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00年马鸿鸣与高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虽然2001年以后未进行续签,马鸿鸣亦未交纳土地使用费,但高立庄村委会并未收回马鸿鸣承包的土地,马鸿鸣继续使用,且种植了枣树等,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该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是,自2004年开始,高立庄村进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采取确权确股的方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根据改制的进程,分阶段从村民个人向集体流转。村集体通过确定的股份向马鸿鸣发放股金分配和退休金,落实了村民马鸿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高立庄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作出《高立庄村关于土地确权和流转工作方案》、《高立庄村关于新村建设占地补偿办法》、《解决滞留户问题的决议》、《高立庄村土地流转占地补偿办法》,高立庄村委会据此向包括马鸿鸣在内的滞留户发出通知,要求收回集体土地,并作出相应的补偿,并无不妥。而马鸿鸣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全部诉讼请求,故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鸿鸣补偿款六万二千七百二十元;二、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鸿鸣四间工具房补偿费一万八千元;三、驳回马鸿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八十二元,由原告马鸿鸣负担六千四百二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五百五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红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