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郑庆玲与郭金美、胡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玲,郭金美,胡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郑庆玲,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金美,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胡贺梅,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郭金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玲与被告郭金美、胡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玲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金美、胡贺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玲撤回对被告郭金美、胡贺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庆玲负担。审 判 长 侯 轶人民陪审员 胡永丽人民陪审员 申丽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