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5203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南京珂莱蔓传媒有限公司、余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珂莱蔓传媒有限公司;余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203号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证:55206084-5)法定代表人黄岳池,。委托代理人徐勇,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珂莱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余娟。被告余娟,女,1977年9月9日生,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珂莱蔓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余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