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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增秀与鹿钦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秀,鹿钦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刘增秀。委托代理人梁文海。被告鹿钦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秀与被告鹿钦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