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某诉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84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彬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缪保安、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一女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徐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所述的因生活中产生的一点小矛盾就说是夫妻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徐某乙。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也生育一女。原、被告近年来虽然因生活琐事争吵,但尚不足以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在诉讼中又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本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的原则,慎重、妥善地处理夫妻感情问题,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