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1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伟星物业公司员工,住芜湖市。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韵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