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叶洋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洋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75号罪犯叶洋洋,男,生于1985年2月3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叶洋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叶洋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踏实、认真,特别是在狱内植发分队改造以来,该犯能积极投入生产,经常主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超产假发头皮250余个,为分监区多创收5000余元,并经常主动帮助新犯掌握植发技术,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成绩自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底止累计获得1606分,折合积极十六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洋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洋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洋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