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民提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烟台市华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万隆无纺织物厂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烟台市华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万隆无纺织物厂,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提字第19号抗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华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培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万隆无纺织物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姜玉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邹钧,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烟台市华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烟台市牟平区万隆无纺织物厂侵占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9月6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烟检民抗(2012)18号民事抗诉书,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2月3日作出(2013)烟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璐出庭。申诉人烟台市华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培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传福,被申诉人烟台市牟平区万隆无纺织物厂的委托代理人邹钧、刘冬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