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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庆忠申请执行韩凤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忠,韩凤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高庆忠被执行人韩凤庭本院在执行高庆忠与韩凤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凤庭已偿还高庆忠1820元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静审判员  高斌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