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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南京腾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腾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65号原告:南京腾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腾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瑞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大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留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腾瑞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地坪承揽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蒙牛(马鞍山)有限公司冰激凌南辅料库环氧地面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按质按量准时完成施工。2013年4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后,确认涉案工程实际施工面积共560平方米,合计工程款36400元,有确认单一份为据。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欠工程款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大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64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地建筑公司承担。大地建筑公司辩称:经过被告的了解,原告所依据的欠条和承揽协议上的公章是伪造的,与本公司公章不一致,现在向法院申请进行公章鉴定;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是蒋巍,他与本公司挂靠关系,蒋巍应该是本案主要被告,本公司只是承担连带责任,现在申请追加被告。对本案仍不排除原告与蒋巍联合讹诈本公司。综上,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请。腾瑞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亦有承揽工程的资质;2、地坪承揽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之间承揽合同关系;3、工程量确认单一份,证明双方已经确认了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大地建筑公司质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和3的真实性有异议,上面加盖的公章不是本公司的合法公章,怀疑是蒋巍伪造的。诉讼中,腾瑞公司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调取2013年雨民二初字第00107号案件,即仝德州诉新乡市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案中的案件材料,证明该案件材料中的被告公章与本案公章是一致的,该案件已经调解结案。大地建筑公司质证如下:当时接到法院传票后,本公司将该些法院文件转交给蒋巍,但是本公司并未给蒋巍出具任何委托手续,案件材料上面的公章都是蒋巍伪造的。大地建筑公司举证如下:材料一份,证明本公司现在加盖和使用的公章用于与本案出现的公章进行对比。腾瑞公司质证如下:本公司不同意采用被告提交的公章进行对比鉴定,因为明显不一致;若是要鉴定,只能针对已生效案件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07号中的公章作为样本进行对比鉴定。另,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2年4月13日大地建筑公司与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建维修合同一份,该合同反映出大地建筑公司使用了涉案公章,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依据该合同支付了工程款,现工程款的最后决算正在审计过程中。本院认证如下:腾瑞所举证据1-3均与事实相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并且与已生效的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07号案件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大地建筑公司对涉案公章鉴定的申请与已生效的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07号案件证据及与本院调取的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的土建维修合同材料相互矛盾,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腾瑞公司与大地建筑公司签订了地坪承揽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大地建筑公司系甲方,腾瑞公司系乙方,甲方将蒙牛(马鞍山)有限公司冰激凌南辅料库环氧地面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开工日期2012年12月23日(暂定),完工2012年12月底,具体日期由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暂定面积3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5元,总价19500元,备注:面积以最终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乙方材料、人员进场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50%,工程结束,验收交付后,再支付给乙方45%,留5%质保金,四个月内结清;若对合同内容有争议,双方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有未能解决事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同签订后,腾瑞公司进场施工,按约完成工程,并已交付验收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大地建筑公司分文未付。2012年12月31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大地建筑公司向腾瑞公司出具了涉案工程工作量确认单一份,载明:蒙牛冰激凌南辅料库环氧修补工程工作量确认单,实际施工面积560平方米,合计工程款36400元,单价每平方米65元,见证人:周礼贵,见证人:邓海洋,2012年12月31日,已确认:蒋巍,2013年4月22日,大地建筑公司在确认单上加盖了公章。此后,腾瑞公司派人多次催讨工程款无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腾瑞公司与大地建筑公司签订的地坪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合同。鉴于双方对涉案工程工作量及工程款已经进行了结算,并且大地建筑公司向腾瑞公司出具了欠条,表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大地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腾瑞公司支付工程款36400元;现大地建筑公司未能付款,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自大地建筑公司最后在确认单上签字的次日即2013年4月2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大地建筑公司辩称的关于公章伪造问题:一、大地建筑公司在与蒙牛(马鞍山)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涉案公章,蒙牛(马鞍山)有限公司据此支付了工程款;二、本院在处理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07号案件中,大地建筑公司使用了涉案公章,该案已经生效。综上,大地建筑公司对涉案公章的使用,在事前知晓,在处理前一个案件中使用,对蒙牛(马鞍山)有限公司据此支付工程款的认可。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大地建筑公司已经对外实际使用了涉案公章,并从蒙牛(马鞍山)有限公司获取了利益,现大地建筑公司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又否认使用涉案公章的行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大地建筑公司辩称的关于追加实际施工人蒋巍的问题:一、大地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与蒋巍之间的书面合同;二、蒋巍的行为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免除公司对外责任;三、原告不同意追加当事人,认为被告在拖延付款时间;四、大地建筑公司可另行诉讼。综上,在本案中,本院决定不追加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京腾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6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工程款364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90元,合计人民币745元,由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