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鑫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意仕达电子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鑫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意仕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72号申请人:慈溪市鑫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婷。委托代理人:周惠萍。申请人:宁波意仕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新。委托代理人:顾美君。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慈溪市鑫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意仕达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慈溪市鑫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意仕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8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宁波意仕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货款20000元,余款24403.94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履行;二、若申请人宁波意仕达电子有限公司未按上诉协议履行,则申请人慈溪市鑫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归还。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