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伟周吴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周吴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承办人:黄香港审判员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59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周吴某某,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周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吴伟周吴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巴士站(往拱北方向)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1小袋毒品给陈某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伟周吴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及联系毒品交易用的手机一部,从陈某身上查获1小袋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82克)。另查明,被告人吴伟周吴某某被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伟周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周吴某某无视国法,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周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伟周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伟周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