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朱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人,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徐从军,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人,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身价证号340302196401140261。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