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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都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548号原告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川区。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炷昌,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都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金都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受理后,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金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不服,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3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金中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还重审。2013年9月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案系合同解除之诉。但该案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以争议的合同标的额来确定级别管辖。本案所涉合同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被告陕西金都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亦不在甘肃省辖区内,本案一审审理不属于我院受理的范围。本院认为,原告金昌天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金都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立案审理违反了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70元,随案移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宁审 判 员  孙荣涛代理审判员  孙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