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范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刑初字第63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如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3)第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如意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智、书记员李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如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已判)窜至本市青羊区黄田坝民乐小区简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现金10000元人民币及金项链2条、金戒指4枚(被害人报称价值7100余元)。后将现金及首饰变卖后二人分赃。2011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黄冬(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本市新津县五津镇外东街陈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卧室衣柜抽屉内足金铂金戒指一枚(重3.6克,价值1649元)、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重3克,价值1104元)以及另一卧室桌子上的惠普CQ409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客厅鞋柜上的金门白酒两瓶(未鉴定),后将盗窃物品变卖后三人分赃。2011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金牛区西城首峻唐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客厅内的黑色方正VU4101IG-T587BQ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0元)及黑色联想G4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后将物品变卖后三人分赃。2011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本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王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主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现金3200元以及衣柜抽屉内水晶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铂金手镯一条(被害人报称总价值8000余元),后将物品变卖后三人分赃。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范如意伙同唐新宇、李某(二人另案处理)、“新娃”(具体姓名不详)窜至本市新津县五津镇家具城刘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卧室内三星牌R46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500元)以及衣柜抽屉内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重3.1克,价值1234元)、千足金黄金耳环一对(重3克,价值1194元),后将物品变卖后四人分赃。2012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双流县煎茶镇灾后重建小区黄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卧室衣柜抽屉内现金7100元,后将盗窃现金二人分赃。2012年3月20日下午3时,被告人范如意伙同唐某某、李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青龙镇龙都新苑向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卧室衣柜抽屉内现金10000元,后将盗窃现金三人分赃。2012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双流县正兴镇秦皇苑小区魏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现金10000元及铂金项链一条、金属手镯一支、(被害人报称价值1750元),后将物品变现后二人分赃。2013年6月3日,被告人范如意被抓获后,民警在其居住地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莲花小区房内查获来复式猎枪一支。经鉴定,该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之枪支。2013年6月4日,被告人范如意被挡获归案,所盗赃物未追回。为支持上述事实的成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书证、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如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系累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范如意定罪量刑。被告人范如意对控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来到本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王某某家,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主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现金3200元以及衣柜抽屉内水晶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铂金手镯一条(被害人报称总价值8000余元),后将物品变卖后三人分赃耗用。2011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黄某某来到本市金牛区西城首峻唐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客厅内的黑色方正VU4101IG-T587BQ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0元)及黑色联想G4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后将物品变卖后三人分赃耗用。2011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黄某某来到本市新津县五津镇外东街陈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卧室衣柜抽屉内足金铂金戒指一枚(重3.6克,价值1649元)、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重3克,价值1104元)以及另一卧室桌子上的惠普CQ409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客厅鞋柜上的金门白酒两瓶(未鉴定),后将盗窃物品变卖后三人分赃。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范如意伙同唐某某、李某(二人另案处理)、“新娃”(具体姓名不详、在逃)来到本市新津县五津镇家具城刘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卧室内三星牌R46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500元)以及衣柜抽屉内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重3.1克,价值1234元)、千足金黄金耳环一对(重3克,价值1194元),后将物品变卖后四人分赃。2012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来到本市双流县煎茶镇灾后重建小区黄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卧室衣柜抽屉内现金7100元,赃款二人分赃耗用。2012年3月20日下午3时,被告人范如意伙同唐新宇、李某来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青龙镇龙都新苑向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卧室衣柜抽屉内现金10000元,赃款三人分赃耗用。2012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来到本市青羊区黄田坝民乐小区简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现金10000元人民币及金项链2条、金戒指4枚(被害人报称价值7100余元)。后将现金及首饰变卖后二人分赃。2012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范如意伙同李某来到本市双流县正兴镇秦皇苑小区魏宗伟家,采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窃现金10000元及铂金项链一条、金属手镯一支、(被害人报称价值1750元),后将物品变现后二人分赃耗用。上述所盗赃物均未追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另查明:2013年6月4日,被告人范如意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被告人范如意被抓获后,民警在其居住地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莲花小区房内查获来复式猎枪一支。经鉴定,该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之枪支。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赃物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如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范如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如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如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如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范如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丽人民陪审员 易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秀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德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