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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2014-320原告段文彦诉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彦,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段文彦。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文彦诉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文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54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史桂泽审 判 员  谭艳艳人民陪审员  郑 莉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