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宇宏织造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宇宏织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975号原告:东阳市宇宏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丽。委托代理人:王俊乔、韦丁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责人:张健蕾。委托代理人:包章生。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宇宏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约定了仲裁条款,保险单上记载争议解决的方式为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因此,东阳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被告提供的2012年8月3日原告盖章确认的财产基本险(2009版)投保单及2012年8月6日财产基本险(2009版)保险单,上述投保单及保险单均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期间为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8月5日止。另外,根据被告提供的经原告盖章确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约定: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火灾发生时间在2013年6月7日,其所依据的保险单为2012年8月6日投保的保险单。因此,根据保险单上约定,双方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后,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阳市宇宏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东阳市宇宏织造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可向金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人民陪审员 程立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旭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