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沃乐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东路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沃乐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东路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075号原告:曾某,男。���托代理人:张有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乐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东路分店。负责人:孔士博,沃乐玛安徽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春晖,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某与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东路分店(简称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旺,被告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的委托代理人周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某诉称:原告自2010年1月进入沃尔玛深圳洪湖路店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连续在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旗下多个关联企业任职。2010年9月,原告被调派至被告处从事���食副总经理工作。2013年4月18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告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7426元。2013年8月30日,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马劳人仲案字(2013)第0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第一,原告是受采购要求,被动参与空买空卖行为的,而非仲裁裁决认定“与供应商相串通”进行空卖空卖行为。第二,裁决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是法律适用错误。首先,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本案适用的老版《员工手册》“人事制度”中“终止聘用”一栏并未明确列举空卖空卖或类似行为。仲裁裁决援引的规定是模糊��,不能证明空买空卖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更不能证明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其次,被告针对原告空买空卖行为已经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口头指导的处理,接受指导后原告未再发生类似的行为。被告的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7426元(6142.75元/月*12个月*2);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辩称:一、曾某熟知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一名曾在沃尔玛多家门店工作过多年的担任管理职责的员工,曾某了解并熟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政策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指导政策》和《道德操守规范》等。二、公司解除曾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应予支持。2012年9月中旬,为了达到虚增公司销售业绩的不正当目的,曾某及公司的其他人员共同与公司的供应商合肥永青商贸有限公司及宿松县乡园禽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相串通,对猪尾、土鸡蛋、鲜鸡蛋三种商品进行空买空卖(即虚构采购和销售的行为),虚增的销售额约人民币20余万元。曾某在2012年12月12日和2013年1月22日接受公司调查询问时均承认直接参与了空买空卖行为,无论参与该行为是出于何种原因或理由,其亲自参与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营私舞弊。曾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道德操守规范》、《指导政策》及新版、老版《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公司有权据此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鉴于此,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对曾某作出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三、公司作出解除决定的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曾某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诸多不当之处,本次空买空卖事件表明其���有从过往的危机处分中吸取任何教训。四、曾某所述的其在沃尔玛的工作经历与事实不符。曾某的确于2000年1月加入沃尔玛深圳工作,然而,其自2008年3月即从沃尔玛辞职。2009年12月又加入沃尔玛江苏徐州店工作,并于2010年9月调入公司担任鲜食副总一职。截至2013年4月18日,曾某在公司的工龄为3年4个月零10天。综上,曾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曾某自1999年12月起在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各门店工作至2008年3月,后到其他单位就职。2009年12月9日曾某再次进入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9月25日,曾某与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0年9月25日至2012年12月8日。2010年10月22日,曾某与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12年12月8日。2012年12月9日,曾某与���尔玛雨山东路分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曾某担任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营运部门副总经理,基本工资4600元/月。2012年9月8日到2012年9月22日期间,曾某及公司其他员工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对猪尾、土鸡蛋、鲜鸡蛋三种商品进行空买空卖,虚增销售额约20万元。2012年9月28日,单位对曾某作出工作表现的口头指导,指出:“经调查,该员工在9月份时受采购要求进行空买空卖,没有按公司程序进行及时反馈导致公司利润受损;期望其立即改进,坚决执行公司政策和要求;如该员工对此行为不改进,下一级的纠正措施将是书面指导。”对该口头指导,曾某表示同意。2013年4月18日,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依据1999年6月和2013年新旧两版《员工手册》,以曾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2012年9月8日到2012年9月22日期间曾某参与空买空卖行为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后曾某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7426元,2013年8月30日,该委作出马劳人仲案字(2013)第09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曾某的仲裁请求,曾某对该裁决不服,以致成讼。另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曾某在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月均工资为6143元。沃尔玛1999年6月版员工手册中的人事制度规定了改进指导,改进指导中规定:初犯适用口头指导;口头指导后又反复犯规适用书面指导;对较严重过失进行反省的最后机会适用决定日;指导后无改善或犯有严重过失适用解雇。沃尔玛中国2013年版员工手册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曾某与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的当庭陈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入职状况表、劳动合同书、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2012年9月28日的工作表现指导、马劳人仲案字(2013)第09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文书送达时效证明、2012年9月至10月鲜食空收空卖销售汇总表、旧版和新版《员工手册》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沃尔玛1999年6月版员工手册的规定,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已于2012年9月对曾某的空买空卖行为作出口头指导的处理,2013年4月18日再次对该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于法无据,沃尔玛雨山东路分店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应向曾某支付赔偿金43001元(6143元/月*3.5个月*2)。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乐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东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001元;二、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沃乐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东路分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