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吕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争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被告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2月5日生儿子吕某乙。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交流。被告被告有家庭暴力,喜欢赌博,并且在外面有第三者。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儿子吕某丙;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有今天这样的结果都是原告的母亲造成的。被告没有家庭暴力、没有赌博的恶习。原告所说的第三者只是被告的朋友,没有不正当关系。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2月5日生儿子吕某乙。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建立家庭又生有一子,已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多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多沟通、多为家庭及子女着想、改善自身的不足,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好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