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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齐峰与庄稼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峰,庄稼,赵国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齐峰,男。委托代理人庞晓梅,女。被告庄稼,男。委托代理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男。被告赵国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峰诉被告庄稼、赵国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房屋所有人文丽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文丽顺下落不明,原告齐峰既不同意追加文丽顺为本案的第三人,又拒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本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齐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