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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耿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耿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2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耿和,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耿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耿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耿和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九洲大道西兰埔巴士站,趁被害人杨某搭乘30路公共汽车不备之时,盗得被害人杨某三星牌I930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81元)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张耿和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二手手机市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另查明,被告人张耿和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耿和、陈军陈某、陈智慧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商品销售专用发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耿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耿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耿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耿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耿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