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刘小宾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宾,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响亮,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宾及其辩护人胡响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小宾在宜章县“红楼宾馆”五楼楼梯间卖给彭某某冰毒约0.1克,得游戏分100万分(价值50元人民币)。2、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小宾在宜章县“红楼宾馆”201房间卖给彭某某冰毒约0.1克,得游戏分40万分(价值30元人民币)。3、2013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小宾在“红楼宾馆”的307房间准备进行冰毒交易时(彭某某正在用网银给刘小宾充值人民币30元,刘小宾正准备吸食毒品的工具和毒品冰毒)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缴获的1个红色颗粒、2包白色晶体、4条锡纸、1个自制吸毒工具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3、蓝灵娥、欧战祥于2013年7月8日作的郴公物鉴(理化)(2013)486号鉴定意见书;4、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林望、吴荣波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廖某凤、彭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刘小宾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宾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第三起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刘小宾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小宾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宾的辩护人胡响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小宾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小宾在宜章县“红楼宾馆”五楼楼梯间卖给彭某某冰毒(学名甲基苯丙胺)约0.1克,得游戏分100万分(价值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刘小宾那里购买过几次冰毒。2013年2月的一天下午,刘小宾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游戏分,他说有,刘小宾就要他用游戏分换冰毒,其实就是要他转些游戏分给刘小宾,刘小宾就卖等值的冰毒给他。他按照双方的约定到宜章县南京洞开发区信用大厦对面的帝园网吧从他女朋友的游戏账号上转了100万分零点棋牌的游戏分给刘小宾的游戏账号,这100万分的游戏分价值人民币50元,转好帐后他按约定在红楼宾馆五楼楼梯间与刘小宾交易,刘小宾给了他约0.2克或0.3克的冰毒。(2)证人廖某凤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一天晚上,她和彭某某在帝园网吧的电脑上拿她网游“零点棋牌”里面的100万分转到刘小宾的“零点棋牌”游戏账号后,她和刘小宾一起去红楼宾馆向刘小宾拿的冰毒。(3)被告人刘小宾的供述证明,2013年的一天,“欢古”打他老婆杨书芹的电话问他有没有粉(指冰毒),并问他要游戏分(一种用于打456游戏的欢乐豆游戏分,这种游戏分是用现金充值的),意思是用游戏分换购他的冰毒,他说他现在没有粉(指冰毒)。过了几天,他从“老肖”那里买了100元冰毒大概0.1克多,于是就在广发路红楼宾馆他开的房间内打电话给“欢古”,告诉“欢古”他有了冰毒,并约好到南京洞开发区信用社对面的帝园网吧由“欢古”转分给他,“欢古”在帝园网吧的电脑上转了100万分价值50元人民币的游戏分给他的游戏账号。转好分后,他在广发路的红楼宾馆楼梯间给了“欢古”一点冰毒约0.1克,冰毒是用吸食毒品的吸管装着的。(4)通话清单证明,彭某某与刘小宾妻子杨某芹的电话号码之间通话情况。(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在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概貌及被告人刘小宾及证人彭某某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等情况。2、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小宾在宜章县“红楼宾馆”201房间卖给彭某某冰毒约0.1克,得游戏分40万分(价值3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刘小宾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游戏分,有的话用游戏分在刘小宾那里换冰毒,他们商量好后他到帝园网吧通过他的456游戏账号转了40万分价值30元人民币给刘小宾,然后他到红楼宾馆201房间找到刘小宾,在201房间他和刘小宾一起吸食了冰毒,临走时刘小宾还拿了点冰毒给他。冰毒是用吸毒用的吸管装着的。(2)被告人刘小宾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初的一天,“欢古”问他要不要游戏分,并说想从他那里换购冰毒,他说要,于是“欢古”到帝园网吧去转了几十万游戏分(价值30元人民币)给他的账户,“欢古”转好游戏分后按照他们的约定到红楼宾馆他开的房间找到他,在房间内,他给了“欢古”大约0.1克冰毒,冰毒是用吸毒用的吸管装着的。(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在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概貌及被告人刘小宾及证人彭某某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等情况。3、2013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小宾在“红楼宾馆”307房间准备进行冰毒交易时(彭某某正在用网银给刘小宾充值人民币30元,刘小宾正准备吸食毒品的工具和毒品冰毒)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1个红色颗粒和2包白色晶体等物品。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宜章县公安局缴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3月14日晚上,刘小宾打电话给他叫他到红楼307房间给刘小宾充游戏分,刘小宾就给他吸食冰毒,他明白刘小宾是要他用游戏分到刘小宾那里购买冰毒并到刘小宾那里吸食,他答应了刘小宾。然后他带着他女朋友廖某凤一起来到了广发路红楼宾馆307房间找到刘小宾,到房间后他在电脑上用网银给刘小宾的账号充值,刘小宾则准备吸毒工作,他还没充好值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这次用他女朋友的账号上的20万游戏分(等价于20元人民币)和他网银上的30元钱转购游戏分(30元人民币等价于30万游戏分)到刘小宾那里购买毒品。按平时他和刘小宾交易刘小宾会卖给他约0.1克毒品。他们讲好他买到毒品就在房间内吸食。(2)证人廖某凤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4日晚上,刘小宾打电话给彭某某要拿冰毒换分,并约他们到红楼宾馆见面,于是她和彭某某就赶到红楼宾馆307房间,彭某某说自己网银账号只有30多元钱了,刘小宾说要得,于是彭某某拿自己的网银账号在房间电脑里面准备为刘小宾456网游的账号充值30元钱以换取刘小宾的冰毒,还没有充值成功民警就来查房了。(3)被告人刘小宾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4日晚上,“欢古”问他要不要游戏分,要的话就用游戏分在他这里购买冰毒,他说现在没有,等下他买到了冰毒再打“欢古”电话。后他在胡晶那里买了50元冰毒,还送了一点麻古给他,买到毒品后他用他老婆的电话打给“欢古”并叫“欢古”到红楼宾馆去。“欢古”带着女朋友到他在红楼宾馆开的307房间里用游戏分换购他的冰毒,在房间里,“欢古”在电脑里转游戏分给他,因“欢古”只有三十万欢乐豆了,就拿三十万欢乐豆换他的麻古,他则将一些冰毒放在锡箔纸上准备几个人一起吸食,刚好在交易中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4)宜章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宜章县公安局从现场收缴1个红色颗粒、2包白色晶体及锡纸、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的情况。(5)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理化)字(2013)486号毒品鉴定书及宜章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宜章县公安局缴获的2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红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及鉴定结论的送达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在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概貌及被告人刘小宾及证人彭某某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等情况。(7)通话清单证明,彭某某与刘小宾妻子杨某芹的电话号码之间通话情况。(8)户籍证明,被告人刘小宾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小宾被抓获的经过情况。(10)宜章县公安局出具的刘小宾贩卖毒品案情况说明及胡晶的抓获经过证明:刘小宾、彭某某等人因吸毒于2013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彭某某首先交代了刘小宾贩卖毒品的事实,询问彭某某的民警遂与询问刘小宾的民警通报了相关情况,此后刘小宾才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刘小宾毒品来源的上家胡晶系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15日根据一群众举报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小宾通过其家属向本院退出赃款80元,并预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宾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宾已经着手实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此次犯罪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小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通过其家属退出赃款并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刘小宾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小宾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小宾提出的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小宾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小宾系自首、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宜章县公安局出具的刘小宾贩卖毒品案情况说明及胡晶的抓获经过及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小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证明,刘小宾、彭某某等人因吸毒于2013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彭某某首先交代了刘小宾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询问彭某某的民警遂与询问刘小宾的民警通报了相关情况,此后刘小宾才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刘小宾仅如实供述其毒品来源上家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和本案的犯罪情况,而没有协助抓捕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二、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交有权机关处理;被告人刘小宾所退赃款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代理审判员 朱玉香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芳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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