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新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兴,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新建,男。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告周新建的户籍地发出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但被以住址不详为由而被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必须明确。而本案被告周新建的住址不明确,属于被告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崔云发、谭银会的起诉,不符合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退回给原告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02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庆善审判员 赵玉西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明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