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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交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邓杰洪与钟迈霖与蔡霞与邓轩物与邓小芳与邓海涛与张兴海与海南弘远出租汽车联合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杰洪,钟迈霖,蔡霞,邓轩物,邓小芳,邓海涛,张兴海,海南弘远出租汽车联合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交初字第400号原告邓杰洪。原告钟迈霖。原告蔡霞。原告邓轩物。原告邓小芳。原告邓海涛。六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菲,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海。被告海南弘远出租汽车联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群,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责人赖运南,总经理。原告邓杰洪、钟迈霖、蔡霞、邓轩物、邓小芳、邓海涛与被告张兴海、海南弘远出租汽车联合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善平助理审判员  周慧慧人民陪审员  柯 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大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