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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树柏与南学军、景风连、南强强、甄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柏,南学军,景风连,南强强,甄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刘树柏,男,1946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南学军,男,汉族,40多岁,农民。被告景风连,女,汉族,40多岁,农民,系被告南学军之妻。被告南强强,男,汉族,20多岁,农民,系被告南学军、景风连之子。被告甄海明,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柏诉被告南学军、景风连、南强强、甄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南学军、景风连、南强强现住址不详、无法查找,经协商被告甄海明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树柏本金壹万元整后,原告刘树柏同意放弃被告甄海明对剩余叁万元及其利息的担保责任。原告刘树柏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后由原告刘树柏承担。助理审判员  强亮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