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王玉萍、张会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文,王玉萍,张会忠,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李志文,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萍,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郝志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忠,男,汉族,住胶州市。第三人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郑大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志文诉被告王玉萍、张会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会忠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